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7864号
原告:左定富,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定富诉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定富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定富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