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1917号
原告:郁南县平台镇豪辉沥青搅拌站。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委辖区榃龙塘。
经营者:董子云,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影,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之一511A。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郁南县平台镇豪辉沥青搅拌站与被告广州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平台镇豪辉沥青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32元,减半收取计1761.16元,由原告郁南县平台镇豪辉沥青搅拌站负担。
审 判 长 梁炎彬
审 判 员 王青梅
人民陪审员 陈广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