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568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五路279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MA546KGQ19。
经营者:谢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红,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511A(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08942E。
法定代表人:张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彪彪,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华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力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欧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慧婵
书 记 员 谢欣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