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05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盛街2巷12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7MN74。
法定代表人:胡国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140号(一层之一、二层之一、三层之一、四层之一、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MJM5178508。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被告: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6号4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KCC76。
法定代表人:文小红。
被告: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沙岗村兴龙路10号兴龙商业大楼B座5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TKR3Y。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园、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2元,减半收取计143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9351元(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370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351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  邓宝初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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