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华盛街2巷12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7MN74。
法定代表人:胡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沙岗村兴龙路10号兴龙商业大楼B座5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TKR3Y。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140号(一层之一、二层之一、三层之一、四层之一、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2000MJM5178508。
法定代表人:王林萍
被申请人: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6号4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KCC76。
法定代表人:文小红。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37738.9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50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石岐洪恩幼儿园、中山谷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37738.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