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辉文、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9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文,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齐东新村十三巷1号1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4R8C82。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经理。
上述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盛街2巷12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7MN74。
法定代表人:胡国梅。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文、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071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文、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辉文,中山市建平土石方有限公司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9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71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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