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96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华盛街2巷12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7MN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670000元。诉保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2011××××6948账户已足额冻结670000元,故对其他保全措施予以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足额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无需其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7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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