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5执恢2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江,组织机构代码:66947704-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4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于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