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669477046U,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江素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6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98元、执行费21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韩振华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