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牛埠镇牛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9477046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9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25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红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