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恢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66947704-6.。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于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