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绿圳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1民初260号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礼,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石羊镇丰乐社区11组10号。
法定代表人:武整风,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都江堰市绿圳家庭农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石羊镇丰乐社区11组10号。
投资人:王伏祥,职务不详。
被告:聂品,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武整风,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杨继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罗祥,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鸿泰公司)与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旅星际公司)、都江堰市绿圳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绿圳农场)、聂品、武整风、杨继明、罗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年鸿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陈国礼,被告环旅星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整风,被告绿圳农场的投资人王伏祥,被告罗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品、杨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6529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0万元,房租2.5万元,房租押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绿圳农场与聂品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约定成立环旅星际公司,在绿圳农场承包土地上开发房车营地项目;2018年7月19日,百年鸿泰公司与环旅星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施工,按节点完成部分工程后,环旅星际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武整风、杨继明、罗祥系环旅星际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环旅星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整风辩称,对原告从事案涉工程无异议,原告前期工程量未到300万元,但我方同意支付工程款,工程量据实结算。
绿圳农场辩称,本案与我无关。
聂品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人与案涉工程无关。
杨继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罗祥辩称,本案与我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9日,绿圳农场作为甲方,新丝路旅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王者荣耀国际房车姓氏宗亲营地股权合作协议书》,第六.(1)条载明“……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在都江堰市石羊镇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正式注册获得,本合作协议乙方变更为新的项目公司。”
2、2018年6月25日,环旅星际公司成立。公司章程第七条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5369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载明的股东出资等情况为“武整风出资5154.24万元,杨继明出资为161.07万元,罗祥出资为53.69万元”,三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33年5月18日前。
3、2018年7月19日,环旅星际公司作为发包方,百年鸿泰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年鸿泰公司承包王者荣耀.国际房车姓氏宗亲(都江堰)营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款暂定2亿元,据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条载明“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第14.2条载明“乙方每次以300万元为一个节点向甲方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款,甲方在乙方报送时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审结的所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进度款。”
4、2018年10月19日,百年鸿泰公司向环旅星际公司报送《中期进度款申请表》,载明申报2018年6月19日至10月25日工程量1777546.12元,退还诚信金及项目部住房租金57万元,合计2347546.12元。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书写“按合同办理,以后按实决算。”黄德福、杨继明、武整风签字,加盖了环旅星际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日。
2018年11月30日,百年鸿泰公司向环旅星际公司报送《中期进度款申请表》,载明申报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工程量1387744元。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书写“按合同办理,以后按实决算。”黄德福、杨继明、武整风签字,加盖了环旅星际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日。
5、2018年6月19日,巴中市国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都江堰房车营地项目协议诚信金5万元。”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日,陈国礼向巴中市国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转款5万元。
2018年6月21日,杨继明、胡斌出具《收到》,载明“今收到陈国礼房租费5万元,押金2万元,共计7万元整,租期一年。”同日,陈国礼向杨继明转款两笔,分别为5万元、2万元,合计7万元。
2018年6月26日,杨继明出具《收到》,载明“今代环旅星际公司收陈国礼工程安全保证金10万元。”同日,陈国礼向杨继明转款两笔各5万元,合计10万元。
2018年6月27日、28日,陈国礼向聂品转款20万元、15万元。
2018年7月5日,环旅星际公司向百年鸿泰公司出具收据两份,编号7985323收据载明“收到陈国礼王者荣耀国际房租5万元,押金2万元。”编号7985324收据载明“收到陈国礼代交百年鸿泰公司工程诚信金56万元。”两张收据均加盖环旅星际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8年8月2日,陈国礼向聂品转款4万元。
6、2019年4月16日,绿圳农场与聂品签订《协议书》,约定对物品和管理区域进行划分。同日,绿圳农场与聂品出具《情况说明》,解除绿圳农场与新丝路公司的房车营地合作协议。
7、在庭审中查明:(1)黄德福系环旅星际公司工作人员;(2)案涉场地已改建他用,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1、合同效力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合同约束力。
2、金额问题。案涉两份《中期进度款申请表》内容符合合同约定,落款由黄德福、杨继明、武整风签字,并加盖了环旅星际公司公章,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涉工程款金额应为1777546.12+1387744=3165290.12元,本院予以认可。该证据同时载明了应退还的诚信金及租金57万元,环旅星际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百年鸿泰公司在本案起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将诉讼标的调减,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且该调整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认可。
3、责任主体问题。
环旅星际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同时有向百年鸿泰公司收取相关款项、办理结算等行为,也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故应当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绿圳农场系与新丝路旅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案涉项目的原始合作方,双方明确约定新设环旅星际公司作为开发主体、绿圳农场以场地入股等事项,且绿圳农场未登记为环旅星际公司股东。百年鸿泰公司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之规定,追究绿圳农场的连带责任,但该条法律规定中的“发起人”概念系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故该法条不适用于本案,百年鸿泰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聂品系新丝路旅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王者荣耀国际房车姓氏宗亲营地股权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百年鸿泰公司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武整风、杨继明、罗祥是环旅星际公司股东,百年鸿泰公司主张其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环旅星际公司章程载明,三股东系认缴出资,出资截止时间为2033年5月18日,现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届满,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百年鸿泰公司主张该三股东实际投入运营的资本显著不足,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举证证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和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情况,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利息问题。对工程款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书面约定,考虑到百年鸿泰公司的金钱孳息损失客观存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百年鸿泰公司对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相关规定对计息方式进行调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5290元;
二、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
三、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房屋租金25000元;
四、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房租押金20000元;
五、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前述第一至第四项的合计金额371029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482元,减半收取18241元,由被告四川环旅星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