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1民初1867号之二
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E6CH63Y。
法定代表人:张星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龙银,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云岩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1MMG75。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39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贵州凯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显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兴友
书 记 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