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521行初83号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杜知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体福,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713室。

法定代表人郑荣,局长。

第三人袁汉群,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鸿泰建筑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毕节市人社局)及第三人袁汉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鸿泰建筑公司以与第三人袁汉群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人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家前

人民陪审员  文开惠

人民陪审员  罗华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罗 梅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