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521行初83号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杜知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体福,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成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713室。
法定代表人郑荣,局长。
第三人袁汉群,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鸿泰建筑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毕节市人社局)及第三人袁汉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鸿泰建筑公司以与第三人袁汉群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人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家前
人民陪审员 文开惠
人民陪审员 罗华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罗 梅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