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1386号
原告:***,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衔,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刚,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杜知云,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百年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书面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叶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