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079号
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村委会厚西村长沙岗开发区自编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347194。
法定代表人:万细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五和社区创汇大厦2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3842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汇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7.99元,由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