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建路桥有限公司

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5333号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闸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星、倪海娟,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