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037号
原告: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安继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根,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佳贝
书记员郝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