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10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爱国,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87B,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喆,男,该公司员工,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枭,男,该公司员工,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和,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原告已预交),司法鉴定费4402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方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