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元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8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JRD78,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9号院1幢1**090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元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WF44M,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20号山***5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92611E,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1111号莱安中心T9-1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法务。 上诉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元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7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2773.5元,由上诉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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