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3585U,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秀路**。
法定代表人:李塨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琴、王志,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70747672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三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中,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368号民事裁定,在3205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令芳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令芳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请申请人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已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5×××28-1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368号民事裁定对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28-1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