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月与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2178号
原告**月,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贵州,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贾颖、袁若淋,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3585U,住所地:玉林市中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塨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琴、杨蕾,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孔城,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生,贵州,住贵州省余庆县。
第三人李其权,男,汉族,1968年6月2日生,贵州,住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月诉被告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孔城、第三人李其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月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员  方成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