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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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民初227号
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住所广西阳朔县白沙镇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1MA5ME71J3M。
经营者:***,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扬尘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中秀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3585U。
法定代表人:李塨霖。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与被告***、广西中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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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阳朔县白沙镇德业石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