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汽配城天池上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202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0000元(此款系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于2022年12月20日前再偿还140000元,此案即执行完毕,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若逾期,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607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  魏 松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