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汽配城天池上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第一公司)、**金、湖北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尊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6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受伤后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其自己承诺“因在高铁站意外受伤一事了结,无纠纷,今后一切损失由我个人负责”,现***提起损害赔偿的同时,请求撤销该“承诺”。又因该请求撤销“承诺”,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直接影响其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故***提起撤销“承诺”的诉讼请求应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并予以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无法处理为由驳回***的起诉不当,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6574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 勇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