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702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亿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CU4P7X。
法定代表人:蒋保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UJ0B1K。
法定代表人:钱素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亿卓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亿卓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亿卓劳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