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57号 申请人: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35NKA2C。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4YM6M8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UJ0B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东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7379U。 负责人:***。 申请人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宜兴市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人民政府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无锡彬桦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