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975号
原告:东阳市卫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南湖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辰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莪溪村后宅(朱王进户)。
法定代表人:吴煌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卫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辰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卫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卫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卫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航晓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