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41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辰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莪溪村后宅(朱王进户)。
法定代表人:吴煌栋。
被告:东阳市庆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社区金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庆。
被告:沈庆,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辰和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庆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沈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玻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青青
代书记员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