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3执285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南充果州支行2315××××0503账户人民币318354.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桥支行2243××××4497账户人民币318354.0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清源支行2000××××0019账户人民币318354.00元,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桥支行2243××××4463账户人民币318354.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志
法官助理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