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执728号
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行政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程贵,该公司总经理。
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27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移送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7执72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锐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