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昊森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昊森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通济渠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为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商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阆中昊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为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阆中昊森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