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洲建设有限公司

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乾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017号
原告: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Y8J07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前哨村17组。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娟,南通市海门区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乾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Q4JXM61,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曹庙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戴路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东青。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60元,合计1134元,由原告海门市春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桑林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