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新区硕放苏阳电脑店、江苏优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987号
原告:新区硕放苏阳电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07NGX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瑞港商业广场5-104。
经营者:刘丙利。
被告:江苏优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483178X1,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稻河路170-171号。
法定代表人:任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区硕放苏阳电脑店与被告江苏优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区硕放苏阳电脑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区硕放苏阳电脑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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