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鑫佳乐钢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81民初5283号
原告: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二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佳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王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佳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浙江伟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柴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XX琳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