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51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栋23层0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1063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福中路29号福景大厦中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14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6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1××**的、BD××××、BD××××、BZ××××车辆,暂无法处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678.31元,扣除执行费2910元,余款197768.3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菲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