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603号
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栋23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创意工坊6号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