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603之一号
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2栋23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创意工坊6号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洪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9元由原告湖北新天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