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5198号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0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穗,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8Y。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