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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波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20670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波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波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1民初20210号、(2020)粤20民终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87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20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波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晓冰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