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412号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和清路16号***产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3721530W。
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穗,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慢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18号二层20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WY26X1。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慢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张文辉
审判员 杨 颖
审判员 詹绮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