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106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清路16号***产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3721530W。 法定代表人:**湘。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