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4106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清路16号***产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3721530W。
法定代表人:**湘。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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