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523民初424号
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和清路16号戴思乐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卓远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2.18元,减半收取计2366.09元,由原告戴思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方子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海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