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1730号

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阜蒙县文化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唐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15号(8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