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1730号
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阜蒙县文化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唐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15号(8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