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6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15号(8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骁,辽宁世宇晶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上诉人辽宁巨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二审期间提供了《晋江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晋江市农村地籍和房产调查项目分包合同》及福建省测绘院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数据监理报告》和安溪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泉州市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互检报告》等新证据,鉴于上述证据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较大影响,为了双方的审级利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6元,退回上诉人。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