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4210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甘溪西街52、56、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阳市,现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
被执行人东阳市弘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弘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弘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因金额较少,暂不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价值过低几近报废,本案不予查封、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已依法查封,设有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5215元。综上,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444785元及利息,诉讼费5159元,执行费74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4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