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27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府前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超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东侧。
法人代表:侯建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黄**镇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
法人代表:赵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志,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乔新建,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陈宪召,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与泰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5-29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伟霞,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吴跃军,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恒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莲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智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乔新建、陈宪召、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胡伟霞、吴跃军、恒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2021)豫0184执272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2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