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2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府前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超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东侧。
法人代表:侯建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黄**镇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
法人代表:赵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志,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乔新建,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陈宪召,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与泰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5-29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伟霞,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吴跃军,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恒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莲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智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乔新建、陈宪召、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胡伟霞、吴跃军、恒远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乔新建、陈宪召、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胡伟霞、吴跃军、恒远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乔新建、陈宪召、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胡伟霞、吴跃军、恒远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乔新建、陈宪召、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胡伟霞、吴跃军、恒远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