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4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村。
法定代表人:师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黄**镇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299.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