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7民初1359号之一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7民初1359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对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卓宇航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琼90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琼9027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倒数第3行“案件受理费4493.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84.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584.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93.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50.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584.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